各盟市及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蒙”字標認證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內蒙古自治區“蒙”字標認證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自治區優勢特色產業高質量發展,加強品牌建設,規范“蒙”字標認證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緊扣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蒙”字標認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蒙”字標認證,是指認證機構證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生產、加工、銷售的產品及提供的服務符合“蒙”字標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合格評定活動。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蒙”字標認證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推行統一的“蒙”字標認證制度,實行統一的認證目錄、統一的標準和認證規則、統一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蒙”字標認證目錄、標準和技術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六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蒙”字標認證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發布后,作為“蒙”字標認證的依據。
第七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發布“蒙”字標認證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項目指南。
第八條 制定“蒙”字標認證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可以采取項目計劃、招標采購、標準轉化等方式。
社會團體制定的團體標準或者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經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評定,產品的技術條件、品質要求、特性指標和服務的特性、管理、質量等內容符合“蒙”字標認證要求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轉化為“蒙”字標認證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
第九條 鼓勵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和企業參與“蒙”字標認證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工作。
第十條 “蒙”字標認證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每3年復審一次。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復審意見作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復審結論并公告。
“蒙”字標認證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發布后,個別技術要求需要調整、補充或者刪減,可以通過修改單進行修改。修改單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技術委員會、認證機構或者企業提出,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發布。
第三章 認證實施
第十一條 經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成立“蒙”字標認證聯盟。
認證機構加入“蒙”字標認證聯盟,可以從事“蒙”字標認證活動。
第十二條 加入“蒙”字標認證聯盟從事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并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具有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或服務認證的技術能力。
第十三條 從事“蒙”字標認證檢查活動的認證人員,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或服務認證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并經國家認證人員注冊機構注冊。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從事認證活動。
“蒙”字標認證聯盟負責組織制定“蒙”字標認證規則,認證機構按照規定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產品或服務的生產者、經營者可以作為認證委托人,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并提交認證規則規定的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 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認證委托人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作出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應當在實施現場檢查5日前,將認證委托人、認證檢查計劃等信息錄入“蒙”字標認證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規定,由認證檢查員對生產、加工、銷售及提供服務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需要進行產品檢驗檢測、環境監測檢測的,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出具檢驗、檢測、監測報告。
第十八條 符合“蒙”字標認證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向認證委托人出具“蒙”字標認證證書,允許其使用“蒙”字標認證標志,并通過“蒙”字標認證信息系統和其他形式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認證機構在認證活動中應當保證認證過程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并歸檔留存,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的規定,對獲得認證產品或服務實施有效跟蹤檢查,以保證認證結論能夠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第二十一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的規定,針對不同情形,及時作出認證證書變更、擴展、注銷、暫停或者撤銷的處理決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從事“蒙”字標認證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其從業活動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應當保密。
第二十三條 “蒙”字標認證機構收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公開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鼓勵“蒙”字標認證與國內區域品牌互認及國際互認。
第四章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二十五條 “蒙”字標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獲得認證的組織名稱、地址;
(二)獲得認證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需要時對產品功能、特征的描述;獲得認證的服務所覆蓋的業務范圍;
(三)認證依據的標準、技術規范;
(四)認證證書編號;
(五)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六)證書信息查詢網址;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蒙”字標認證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七條 “蒙”字標認證標志由“蒙”字標認證大草原優品和NEI MENG GU BRAND字樣組成。圖案如下: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蒙”字標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制度,明確認證聯盟、認證機構和認證證書、認證標志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蒙”字標認證標志的日常使用及管理由認證機構和“蒙”字標認證聯盟負責。
第三十條 獲得認證的組織應當建立認證標志使用管理制度,對認證標志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物、廣告、產品介紹等材料中正確標注和使用認證標志。
第三十一條 禁止偽造、冒用、買賣“蒙”字標認證證書或者認證標志,禁止利用“蒙”字標認證標志從事虛假宣傳、欺騙或者誤導公眾,禁止獲得認證的組織在產品或服務認證范圍外使用“蒙”字標認證標志。
第三十二條 “蒙”字標商標注冊和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章 經營主體培育
第三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根據企業、產品、品牌、產業、地域等培育方向,建立“蒙”字標培育工作機制。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歸集相關經營主體登記、許可、年報、信用、質量等數據信息,加強數據共享。
旗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分級建立“蒙”字標認證經營主體培育庫,實施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三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協同質量提升、標準化試點示范、商標品牌價值提升、地理標志運用促進等活動,統籌制定“蒙”字標認證項目培育計劃,實現信息共享互認。
第三十六條 盟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主動對接盟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同落實好“蒙”字標企業融資需求調研,建立協調機制,加強工作對接,促進質量數據要素在金融服務領域有效應用。
第三十七條 鼓勵職業院校、社會機構和行業龍頭企業等共同參與質量品牌人才培養,加強企業首席質量官、復合型質量領軍人才、高素質質量技術能手、質量工匠隊伍建設。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蒙”字標認證聯盟遵守法律法規,依據其章程從事“蒙”字標認證活動,規范其職責、運行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 “蒙”字標認證聯盟應當每年定期向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報告,報告執行章程和從事“蒙”字標認證、檢驗檢測等活動的情況。
第四十條 認證委托人對認證機構的認證結論或者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訴;對認證機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蒙”字標認證聯盟提出申訴。
第四十一條 對“蒙”字標認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的“蒙”字標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蒙”字標認證管理辦法》(內市監辦發〔2023〕38號)同時廢止。
010-8813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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